根据以下材料,自选角度,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作文

备受关注的《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近日出炉,这是南宁市首次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立法。其中明确:拒绝给老弱病残孕让座,经劝阻仍不改正的,驾驶员、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。“拒绝提供服务是不是就要赶下车?”意见稿一出,立即引来广泛关注。大家在肯定立法初衷的同时,也提出了很多质疑。

恶法之害

现在的公交车上,不知何时多了一些不和谐的声音:老人扇耳光的清脆,孕妇抱怨的怨怼,孩子父亲咒骂的凛冽。有时我也想不明白,为什么身体上的弱一定能带来道德上的强呢?为什么“你弱你有理”呢?现在了解到“让座与否”居然成为立法领域的问题,我才深深意识到,这些矛盾的产生和激化不是道德的堕落,实则是恶法带来的危害。
“拒绝给老弱病残孕让座,经劝阻仍不改正的…”这句话暗示出,不让座是错的。立法者立足于此,通过法律禁止这种行为。
那么不让座是错的吗?在我看来,于法理上是全然没有错的。
首先从交通公司与乘客的角度来说,乘客购票上车,达成契约。公交公司尽可能提供座位,如果由于客观情况无法提供的,就以无座状态乘车直至有空位或下车。一旦坐下, “被要求”让出座位属于乘客之间的主观交涉,在这种情况下被迫让座,显然不符合约定。其次,就让座人与被让座人来说,他们都有自由。让座人有选择让与不让的自由;被让座人有要不要别人让座的自由。按照凡赛亚·柏林的说法,前者是“消极自由”,后者是“积极自由”,而在两者发生冲突时,法律保护消极自由。消极自由,本质上是保证自己不被侵犯的自由,是人权的基础,法律的底线。既然我国宪法保障人权,有道德瑕疵的人就应在各个方面不受歧视。要求乘客出让座位,甚至拒绝不让座乘客使用公共交通服务的法律,从某种意义上,是违宪的。
由此看来,立法者推行“不让座”法规错了吗?错了,一切推动过这个法规设计、实施的力量都错了。这恰恰折射出了立法层面的可怕问题——对“恶法”的不敏感。
其一,是立法者自身的问题。身为法律的权力机关,自己都不了解法的精神,企图用法律来保护“弱者”,而不是保护公平,强调了“弱者”的身份而弱化了法律地位的平等。对社会问题,不究其根源,窥其本质,不审慎使用权力至此,就好像挥舞着锋利的手术刀不去寻找病灶,只将表面的好肉腐肉一同削去;其二,是社会舆论的问题。子贡赎下了鲁国奴隶,不去向国家报销赎金;子路救起溺水之人,收下了作为感谢的牛。孔子说:“子贡做错了。”他还说,“天下人都会争着去救落水者了”。这判断的根据在于:子贡人为地提高了社会道德标准,而子路给天下人一种合理的救人的动机。现在过度鼓吹让座,使之变得理所当然,就让“弱者”站在道德制高点变得不知感恩,就让天下有隐疾、不方便的人不得不让座,就让让座的人得不到任何的正面激励和来自他人的感谢和赞许,这是在害人而不是助人。再宣扬立法,把人情的温存推入道德宣判的囚笼里,根本不是在呼唤中华传统的回归,而是滋长在社会沉重舆论下的伪君子,保持千百年来的侵犯私人权利的惯性。
我无法想象一个没有选择的社会,一个被群体喊打喊杀的社会,一个充斥着批判的社会。轻易让法律走进个人领域,将会让法律一步步蚕食我们的自由,进而支配我们一切行为和思想,所以我们应格外谨慎立法。因为法律作为社会运行基础的特殊性,要充分考虑它将带来的可能的危害。关于“不让座”的立法,高估了当今道德水准,低估了自身的恶劣影响,“初衷是好的”并不能改变它恶法的实质,因为它为了保护而去伤害,为了正义而践行邪恶。而法律终究是人的法律,人终究不是完美的人。